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以广泛的权利。未成年人是国家的小公民,除宪法和法律规定只有成年公民才能享有的权利(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公民一般的权利未成年人都有资格享有。未成年人作为一个特殊群体,还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权益,未成年人在校期间主要享有下列权利:
1、受教育权。未成年人有依法接受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权利,有权要求学校开足开齐国家规定的各类课程,有权要求学校采取措施保证教学质量,学校或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学生上课。
2、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未成年人在学校接受良好教育的同时,其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应该受到保护。
3、身体自由权和内心自由权。发生在学校的侵害该类权利的行为有:老师禁止学生上学、进教室、罚站等,放学后禁止学生回家,下课后禁止学生自由活动,教师要求学生接受自己的思想观点,强迫订阅某种刊物、不允许自由订阅等。
4、肖像权。学校在使用或对外提供有关学生学习、生活的照片作为赢利性目的使用时,如果照片是以特定的未成年人形象为主题的,比如照片只有一个或几个未成年人,学校必须征得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同意。
5、名誉权。未成年人年龄虽小同样享有名誉权,学校或教师不得对其人格进行侮辱或诽谤。
6、隐私权。未成年人的私人通信、考试分数排名等,只要是他(她)不愿意让别人知道的,都可以成为其隐私,受到法律的保护。
7、财产受到管理、保护权。未成年人在学校学习期间,其财产应该得到学校的管理和保护,当学校没有尽到保护职责致使其财产受到侵害时,学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8、独立财产权。应该明确的是,财产不被没收是未成年人对财产享有独立所有权的基本内容,学校无权没收其财产。有的教师在学生上课看课外书或玩弄其他物品时,采取了没收的做法,实际上侵害了学生对财产所拥有的所有权。
9、生活获得照顾权。如学校提供给学生的午餐,其卫生和营养应该得到保障,学生生病时应该得到及时救治,学生在穿衣、吃饭等方面应该得到指导等。
10、民事活动代理权。尤其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来说,由于其一切民事行为都需要监护人代为执行,因此,对于未成年人在学校期间不能独立完成的民事活动,未成年人应该有要求学校代理的权利。
11、休息娱乐权。作为未成年人最大幸福的休息娱乐,应该成为其在学校的主要权利之一。学校应该考虑到他们的休息、娱乐,允许他们创造健康的丰富多彩的校园生活。
12、获得良好的校园环境权。《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对校园环境作了明确的规定,学校有义务采取措施,使校园环境达到相关标准,以满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需要。
13、拒绝乱收费的权利。学校向学生收取不应该收取的费用,就意味着学校侵犯了学生特别是家长的财产权,学生和家长有权拒绝。
14、拒绝不合理劳动权。学校有权组织学生进行一些劳动,但如果学校要求学生从事赢利性劳动或过重的体力劳动,学生有权拒绝。
15、拒绝不合理校内外活动权。有些学校甚至一些地方政府的一些庆典活动等,要求中小学生参加演出,属于不合理校内外活动,学生有权拒绝。
16、荣誉权。未成年人在校期间获得的各种荣誉,如参加各级各类竞赛获奖,获得“三好学生”、“优秀少先队员”、“优秀学生干部”等称号等,学校不得阻碍未成年人获得该荣誉,也不得随意给予撤销或剥夺。
17、著作权。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等。未成年人在校期间的作品,应依法享有著作权。
18、平等对待权。未成年人在学校里有权得到和其他未成年人一样的对待,有权不受歧视。其中包括在入学和升学方面享有平等权利,在校学习和生活方面享有平等权,受到公正评价的权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