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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文明单位创建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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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12-30 00:00:00 打印 字号: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持久、扎实有效地开展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进一步加强文明单位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创建水平,使创建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文明单位创建是全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入开展文明单位创建,是弘扬“崇文、融和、创新、致远”的苏州城市精神,推进“两个率先”、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载体,是把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各项任务落实到基层的重要途径,是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素质和单位文明程度的有效形式。

第三条  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以思想道德建设为主线,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注重实效、多办实事,广泛吸引群众参与,大力开展各种形式的创建活动,加强基层建设,培育优秀文化,提高干部职工素质,树立良好形象,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文明单位评选和表彰分三个类别:苏州市文明单位标兵是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以及生态文明建设方面成绩特别优异,能发挥排头兵作用,群众满意,社会认可,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测评考核,由市委、市政府批准并命名、表彰的先进集体。苏州市文明单位是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以及生态文明建设方面成绩突出,群众满意,社会认可,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测评考核,由市文明委批准并命名、表彰的先进集体。苏州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是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以及生态文明建设方面作出较好成绩,群众满意,社会认可,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测评考核,由市文明委批准并命名、表彰的先进集体。

第五条  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应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要把创建文明单位作为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的基本任务之一,纳入总体工作布局之中,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绩的重要内容。各级文明委及办公室,负责文明单位创建的规划、协调、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标   准

 

第六条  文明示范成效显著。自觉履行社会义务,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努力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认真参与市文明委组织的各类主题活动。积极参加“城乡结对、文明共建”等精神文明结对共建活动,关心薄弱地区、单位的文明创建工作;重视公益广告宣传,公益广告占比达到本单位广告数量的20%;开展扶贫帮困活动,参加各类社会公益活动,积极组织各类志愿者服务;坚持开展文明班组(科室)、文明职工、文明家庭等形式多样的和谐创建活动。

第七条  业务工作实绩突出。依法履行国家规定的有关职责和义务,改革进取,科学管理,工作实绩显著。注重诚信建设,履行服务承诺,社会形象良好。生产经营单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稳步提高,主要经济指标居于本市同行业或同类型单位前列。党政机关和执法部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廉洁高效,办事公道,决策民主,关注民生,群众满意率高。人民团体认真担当社会责任,积极履行社会义务,职能作用突出。服务性单位主动打造优良的服务环境,诚信服务,服务水平在全市同行业领先。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诚信经营、依法纳税,关爱员工。驻苏部队(武警)积极支持地方建设,军民关系和谐。

第八条 思想道德风尚良好。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大力弘扬和培育“崇文、融和、创新、致远”的苏州城市精神。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扎实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干部职工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爱、勤俭自强、敬业奉献,整体素质良好。扎实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各项工作达标。

第九条 文化建设扎实有效。创建学习型单位,加强对干部职工教育培训,组织读书学习、劳动竞赛、岗位练兵、技能培训、科学普及等活动,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科学文化素质。文化建设内涵丰富、特色鲜明,氛围浓厚,凝聚力强,典型影响广泛且示范带动作用明显。倡导健康、科学、文明、环保的生活方式,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体科普活动。

第十条 民主管理科学规范。工会、职代会等民主管理制度健全、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落实,职工以及其他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关心职工工作、学习、生活,干部职工之间形成团结互助、平等友爱、共同前进的和谐人际关系。单位安全生产制度健全、措施落实,治安状况良好,无黄、赌、毒和邪教活动等丑恶现象。

第十一条 内外环境整洁优美。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严格执行卫生管理制度,卫生防疫和群众保健工作成绩显著。单位环境整洁有序,绿化工作达标,职工工作生活环境良好。注重生态环境建设,环保工作制度健全,措施落实,环境质量指标、环境污染控制指标达到国家环保标准。

第十二条 领导班子坚强有力。认真学习、实践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重视精神文明建设,把创建活动纳入单位发展总体规划,计划周密、目标明确、措施具体、责任落实、活动经常。开拓进取,求真务实,团结协作,勤政廉政,关心职工,作风民主,在群众中威信高,在各方面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第三章  创   建

 

第十三条  切实加强对创建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班子其他成员积极配合,职能部门具体组织协调,党、政、工、团共同努力,形成工作合力。

第十四条  认真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规划。从实际出发,明确创建目标、措施及实施步骤,层层分解,责任到人,定期检查、考核,把创建工作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第十五条  精心组织干部职工广泛参与。教育、引导全体干部职工不断增强创建意识,充分调动、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实现创建目标共同奋斗。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创建工作机制。逐步加大对创建工作的投入,努力改善工作环境、条件。制定相应的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措施,将创建成效与干部职工的收入挂钩。强化社会监督,及时妥善处理群众投诉和意见,把群众满意与否作为评价创建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

第十七条  努力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积极参与当地的文明城市、文明示范城区、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社区等各项创建活动,弘扬文明新风,承担社会义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应有贡献。

 

第四章  评   选

 

第十八条  苏州市文明单位的评选实行预申报制。在每一评选年度的第一年,按照市文明委统一安排,向同级文明委提交预申报报告,由各市(县)、区及相关主管(扎口)部门研究确定后报市文明办备案。从2009年开始,市级文明单位每三年评选一次。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好中选优的原则,采取日常考察与集中验收相结合,单位自评与群众评议、社会监督、主管部门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选工作严格坚持标准条件,以维护市级文明单位的声誉和权威性。

第十九条  全市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建有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或建有工会基层组织的各类所有制形式的企事业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驻苏部队,均可申报参评。

第二十条  申报评选市级文明单位除符合第二章所列标准外,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申报前连续两届获得市(县)、区级或市级主管部门表彰的文明单位称号;

2.按规定上报创建规划和创建总结

第二十一条  在评选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本评选年度市级文明单位评选:

1.领导班子成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犯罪的;

2.发生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的;

3.发生重大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故的;

4.出现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

5.出现社会影响恶劣的黄、赌、毒、邪教活动和刑事案件的;

6.出现其他与文明单位称号极不相符的问题的。

第二十二条  市级文明单位的申报、评选程序为:

1.自查申报。根据市文明办发布的通知,具备申报资格的单位可自愿向所在市(县)、区文明委提出申请;市区垂直管理部门的下属单位向市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级机关单位按党组织隶属关系向市级机关党工委提出申请并由市级机关党工委征询主管部门意见;党组织关系独立的部门基层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属、部属企业和科研单位向市经贸委提出申请并由市经贸委征询所在市(县)文明委意见;市区金融系统(除保险行业外)向中国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提出申请;市区保险行业单位向苏州市保险行业协会提出申请。

2.初评公示。各市(县)、区文明委、主管(扎口)部门根据标准,组织有关部门对申报单位进行初评。初评合格的单位按照文明单位公示制的要求,将苏州市文明单位的标准、条件以及市、市(县)、区文明办,市有关部门的地址、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在单位醒目位置张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

3.推荐上报。初评和公示合格并被确定推荐的单位填写申报表,并附详细材料,分别由各市(县)、区文明委或市有关主管(扎口)部门加盖公章,汇总上报至市文明办。

4.考核验收。市文明委委托市(县)、区文明委、市有关主管(扎口)部门组织考核。在此基础上,由市文明办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抽查验收。具体方法是:听取单位创建工作和自查情况的汇报;察看创建现场;召开有关座谈会,以书面调查方式进行民意测评,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5.审批命名。市文明办汇总考核验收、社会监督情况,提出推荐名单,并在征求市各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市文明委审 我要评论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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