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审判作风建设,规范庭审程序与庭审行为,维护良好的庭审秩序,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树立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法官行为规范》、《人民法院审判制服着装管理办法》、《人民法院法官法袍穿着规定》、《人民法院文明用语基本规范》以及相关诉讼法和上级法院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一、总体要求
审判法庭是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各类案件的专门场所,庭审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庭前准备充分、庭上举止得体、用语严谨规范,法庭组织有序、程序合法规范,是保障审判活动顺利进行、平等保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确保案件审判质量、树立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良好形象、彰显司法权威的必然要求。因此,我院全体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在庭审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司法礼仪,执行着装规定,树立良好司法形象,全面提升我院审判规范化水平。
二、具体规范
1、开庭前,书记员应认真做好庭前准备工作,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按规定放置审判人员、书记员、参加诉讼人员的标识牌,不得将与庭审无关的物品放置在审判活动区。
2、出庭时,法官应按规定着法官袍。书记员出庭着装按照季节、气候、温度变化情况及时更换,每年的10月1日至次年的4月30日应内着白色衬衣、外着春秋季、冬季制式西服、佩戴大法徽并系蓝色制式领带;每年的5月1日至9月30日,书记员着夏季制式衬衣(含长袖、短袖)、佩戴小法徽。着短袖夏服时,短袖衬衣配夏裤(裙),上衣外穿,佩戴小法徽,不系制式领带。着长袖夏服时,长袖衬衣配夏裤(裙),上衣扎系于裤(裙)腰内,佩戴小法徽,系蓝色制式领带。值庭法警按照司法警察着装规定配套着装。
不得出现审判制服与便服混穿或审判人员之间、值庭法警之间着装不统一等情况。
在案件听证、庭前证据交换、巡回审判等场合,法官、书记员、值庭法警应着与季节相符的制服。
出庭履行职务的人民陪审员,应着正装。
审判人员、书记员、值庭法警应在进入法庭前完成着装,庭审结束后不得在法庭内换装。
3、法徽应按下列要求佩戴:
佩戴法徽仅限于审判制服,不得在其他服装上佩戴。穿着审判制服不得佩戴法徽以外的徽章。
法徽佩戴位置为:
夏服,法徽佩戴在上衣左胸口袋上沿上方正中,法徽下沿与口袋上沿平齐。
春秋服、冬服,法徽佩戴于上衣左胸驳头装饰扣眼处。
法官袍在制作时法徽已绣好,不再单独佩戴。
4、审判人员、书记员、值庭法警均应做到服装整齐洁净,仪表端庄得体,注重礼仪规范。不得有披衣、趿鞋、挽袖、卷裤腿或外露长袖衬衣下摆,或系围巾、染彩发、染彩甲、化浓妆、留怪异发型、佩戴夸张首饰等有碍仪表的行为。男性出庭人员不得留长发(发长侧面不过上耳沿,后面不过衣领)、蓄胡须,非特殊原因不得剃光头;女性出庭人员留长发者不得散发。
审判人员、书记员不得戴帽子,除患有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值庭法警应戴大檐帽,穿黑、棕色鞋,佩带警用装备。
5、出庭履行职务的参加诉讼人员,应按照职业着装规定着装,并在进入法庭前完成着装。着装不规范的,书记员应予以提醒。
6、审判人员、书记员应遵守开庭时间。开庭时间确定后,无特殊情况应提前到达开庭地点,准时开庭。因特殊情况迟到的,应当说明原因;因个人原因迟到的,应当向参加诉讼人员表示歉意。
审判人员、书记员不得无故更改开庭时间。确因特殊事由需要更改开庭时间的,应当至少提前24小时通知参加诉讼人员。因特殊原因无法及时通知参加诉讼人员的,应当安排人员在原开庭时间、地点向其说明原因。
7、普通程序案件,审判长应亲自主持庭审活动,不得将宣布开庭、告知权利义务、宣判等事项委托其他合议庭成员负责。
8、庭审过程中,审判人员、书记员均应当坐姿端正、精神饱满,不得有萎靡不振、打瞌睡、开小差等行为。
9、审判人员、书记员在庭审中应当精力集中,专注庭审,不在庭上议论与案件审理无关的事,不得有翻看无关案件材料、抽烟、闲聊等与案件审理无关的行为。
10、开庭时,审判人员、书记员、值庭法警及参加诉讼人员不得随意进出法庭。
审判人员、书记员、值庭法警及参加诉讼人员确因紧急事项需要短暂离开法庭的,应当报请审判长或独任法官同意,并在宣布休庭后离开,将事务处理完毕后尽快返回法庭继续参加庭审。
旁听人员未经法庭许可,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
未经法庭许可,未成年人不得进入审判区及旁听区。
11、法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使用法槌,并由主持庭审的审判长或独任法官使用。
宣布开庭、继续开庭时,先敲击法槌后宣布。
宣布休庭、闭庭、判决、裁定时,先宣布后敲击法槌。
发布其他庭审指令时,先敲击法槌后发布。
使用法槌一般每次敲击一下,敲击法槌的轻重以旁听区能够听见为宜。
12、开庭期间,审判人员、书记员、值庭法警不得将移动通信工具带入法庭。确因工作需要带入法庭的,应处于静音状态。
参加诉讼人员、旁听人员应关闭移动通信工具,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13、审判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平等对待诉讼各方,不得与诉讼各方随意打招呼,不得与一方有明显偏向性的言语,不得称呼参加诉讼人员的职务、职称或昵称。
14、审判人员应当认真、耐心地听取参加诉讼人员发表意见,合理分配各方发言时间,不得随意打断陈述和发言,不得随意进行训诫和表达不恰当的言辞。
15、审判人员不得在未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使用方言开庭,也不得强行要求不通晓普通话的参加诉讼人员使用普通话。对于部分参加诉讼人员使用方言、其他参加诉讼人员不通晓方言的,可以由懂方言的人用普通话进行复述,复述内容应当准确无误。
16、值庭法警应警容严整,精神集中,态度严肃,举止文明,按照审判长或独任法官的指令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庭审活动顺利进行,不得吸烟、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擅离岗位。
17、案件宣判时,审判人员、值庭法警、参加诉讼人员、旁听人员均应当起立。
18、书记员在庭审结束后应及时关闭法庭内的照明、电脑、门窗。
19、审判人员、书记员要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庭审结束后不得随意将相关材料遗留在法庭内。在审判区设置公共打印室的,必须保持打印室的环境整洁,不得将打印材料遗留在现场。
三、监督机制
20、参加诉讼人员、旁听人员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司法警察违反本规定的,可以在庭审活动结束后向本院监察室提出监督投诉意见。
21、本院通过网络及随案发放廉政监督卡等方式,公开监督投诉电话号码(24小时录音投诉电话),接受全社会监督。
22、政治处、法警队及各业务庭负责人应每月不定期抽查本部门工作人员(含人民陪审员)遵守本规定的情况,并将抽查情况报纪检监察部门,作为干警年度廉政考核、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续聘、人民陪审员任用的重要依据。
23、纪检监察部门结合每月的作风纪律检查,组织对相关部门工作人员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通报,督促整改。同时纳入院目标管理和年度廉政考核之中。
24、凡违反本规定的,根据情节和后果,分别予以提醒谈话、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扣发考核奖等。凡受到二次以上批评教育、提醒谈话或一次诫勉谈话的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并按规定扣发院目标管理考核奖和年度廉政考核奖。
四、相关附则
25、本规定所称的审判人员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人员,包括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26、本规定所称的参加诉讼人员是指公诉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27、本规定由本院院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28、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要求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一六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