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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诉讼服务中心纪律作风的若干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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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6-11-02 00:00:00 打印 字号: | |
    为全面推进本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主线,完善司法便民、利民措施,有效改进服务人民群众的作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法官行为规范》、《人民法院文明用语基本规范》、《人民法院审判制服着装管理办法》以及上级法院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一、总体要求
    诉讼服务中心以人民群众实际需求为导向,以便利人民群众诉讼,减少当事人诉累为原则,以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热情、高效地为人民群众提供多渠道、一站式、综合性的诉讼服务。
    二、行为规范
    1、应当准时到岗,不得无故脱岗。窗口服务人员短时间离岗的,应在电子屏幕上提示该窗口“暂停服务”或在窗口摆放“暂停服务”指示牌。因特殊原因需离开岗位半小时以上的,应当向所在部门领导请假。下班离开岗位前应先处理完来访、来电事项。
    2、工作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与他人闲聊、嬉闹,不得在接待场所吃东西、抽烟,不得长时间接听、拨打私人电话,不得上互联网浏览与工作无关的内容或者玩游戏、聊天。
    3、根据《人民法院审判制服着装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穿着审判制服,不得着便装或者便装与制服混搭。工作人员之间的制服季节应当保持一致。
    着装按照季节、气候、温度变化情况及时更换,每年的10月1日至次年的4月30日应内着白色衬衣、外着春秋季、冬季制式西服、佩戴小法徽,系紫红色制式领带;每年的5月1日至9月30日,着夏季制式衬衣(含长袖、短袖)、佩戴小法徽。着短袖夏服时,短袖衬衣配夏裤(裙),上衣外穿,佩戴小法徽,不系制式领带。着长袖夏服时,长袖衬衣配夏裤(裙),上衣扎系于裤(裙)腰内,佩戴小法徽,系紫红色制式领带。
    负责安检的司法警察按照司法警察着装规定配套着装。
    从事诉讼服务的非法院工作人员,应着正装。
    4、法徽应按下列要求佩戴:
佩戴法徽仅限于审判制服,不得在其他服装上佩戴。穿着审判制服不得佩戴法徽以外的徽章。
    法徽佩戴位置为:
    夏服,法徽佩戴在上衣左胸口袋上沿上方正中,法徽下沿与口袋上沿平齐。
    春秋服、冬服,法徽佩戴于上衣左胸驳头装饰扣眼处。
    5、保持服装整齐洁净,仪表端庄得体,注重礼仪规范。不得有披衣、趿鞋、挽袖、卷裤腿或外露长袖衬衣下摆,或系围巾、染彩发、染彩甲、化浓妆、留怪异发型、佩戴夸张首饰等有碍仪表的行为。男姓工作人员不得留长发(发长侧面不过上耳沿,后面不过衣领)、蓄胡须,非特殊原因不得剃光头;女性工作人员留长发者不得散发。
    6、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和平和的心态,精力集中,举止文明,不能带情绪上岗。
    7、平等对待每位来访群众,对老弱病残孕等特殊群体应当设立绿色通道提供优先服务。
   三、语言规范
    8、接待人民群众或接听来电时,态度应亲切、礼貌、诚恳,语言简单明了、条理清楚。不得生硬傲慢、拿腔拿调;不得使用辱骂、嘲讽和挖苦的语言;不得斥责、教训来访群众。
    对人民群众的诉讼咨询,应当详细解答。对不属于本单位工作范围的事项,也要耐心释明,告知其相应的救济途径,不能一推了之。
    9、对来访和来电群众要称谓恰当、说话得体;要考虑到来访群众的年龄、性别、职业、受教育程度等因素,尽量使用来访群众能够听懂的语言进行交流。
    10、接待人民群众或接听来电一般使用普通话。对理解普通话困难、听力不佳的来访人或者来电人,应当减缓语速,尽可能进行交流。对讲方言的来访来电,工作人员无法听懂的,可提醒来访人或来电人找其他会使用普通话的人代为沟通,或者由诉讼服务中心其他工作人员进行交流。
    11、遇到言辞激烈、情绪激动的当事人,应保持冷静,不得与其发生争执;对于当事人的攻击、侮辱性语言,应表明态度,及时制止;对当事人的无理要求或错误意见应耐心释明。
    四、场所规范
    12、诉讼服务大厅设置在本院便于群众出入的地点,并设置醒目标志。
    13、诉讼服务大厅应当保持整洁卫生。信访接待室、调解室与其他诉讼服务场所分开设置。诉讼服务大厅开辟当事人休息区域,设置休息座椅、饮水器具和卫生服务设施;提供笔墨纸张、复印、电话、网络等服务。
    14、诉讼服务大厅为当事人配备导诉指引,负责接待来诉讼服务中心办事的人民群众,并将其引导至相应服务窗口或候访区域。同时提供来访须知、诉讼指南、风险告知书等诉讼指引资料以及各类诉讼文书样本。配备并认真维护电子触摸屏等自助查询设备。各类资料数据应当及时更新。
    15、诉讼服务大厅配备手持安检仪、液体检测仪、通道式X光物检仪及防爆桶、防火毯等安检设备,由司法警察与其他工作人员共同组成安检小组,对进入诉讼服务大厅人员进行安全检查。诉讼服务大厅与办公区域之间设置门禁系统。
   五、制度规范
    16、法官接待当事人制度。当事人要求联系案件承办法官的,统一由诉讼服务中心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17、首问负责制度。接待来访来电的首位工作人员,应认真负责地做好接待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及时办理;对职责范围外的事项,应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和人员,并向来访群众说明情况。
    18、办事公开制度。诉讼服务大厅应当在电子显示屏上公布机构设置、部门职责、工作流程等,公开诉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专职调解员、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相关信息,设置意见箱,配备专人负责处理群众投诉和意见建议。
    19、岗位责任制度。实行定岗、定人、定责,做到职能明晰、权责相应。12368诉讼服务热线应由专人接听,确保在工作时间每一起来电都能够及时有效处理。
    20、庭长值班制度。审判业务部门及综合部门轮流安排负责同志于每周三上午在诉讼服务中心值班,接待来访、指导处理疑难事项,协调各部门开展工作。 
    六、监督机制
    21、本院通过网络、随案发放廉政监督卡及诉讼服务中心的电子屏幕公开监督投诉电话号码(24小时录音投诉电话),接受全社会监督。
人民群众认为诉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可以向本院监察室提出监督投诉意见。
    22、立案庭、法警队负责人应每月不定期抽查诉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含负责安检的司法警察)遵守本规定的情况,并将抽查情况报纪检监察部门,作为干警年度廉政考核、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续聘的重要依据。
    23、纪检监察部门结合每月的作风纪律检查,组织对诉讼服务中心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通报,督促整改。同时纳入院目标管理和年度廉政考核之中。
    24、凡违反本规定的,根据情节和后果,分别予以提醒谈话、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扣发考核奖等。凡受到二次以上批评教育、提醒谈话或一次诫勉谈话的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并按规定扣发院目标管理考核奖和年度廉政考核奖。
   七、相关附则
    25、本规定由本院院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26、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要求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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