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单位:太仓市人民法院
作者:史福宜
伴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火热,房屋价值的快速增长。投资客找到了商机,资金出借方也想到保证债权实现的方法。因此,很多披着房屋买卖合同外衣的民间借贷合同出现,给法院审理案件增加了难度。近日,太仓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名为房屋买卖,实为民间借贷的案件。
付某在诉状中称,2018年2月1日,其向王某购买坐落在太仓市沙溪镇旅游商品街的某套商品房,并与王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一份,该契约第二条约定付某交付王某定金25万元。该契约第六条约定若王某中途违约,则双倍退还付某定金,并赔偿付某房屋成交价20%的违约金。同日,付某转账给付王某23.5万元,现金给付1.5万元,王某向付某出具收条一份,内容是其收取付某25万元。由于王某逾期未履行合同,已构成违约,故付某请求法院判令王某将该套房屋过户给付某。
王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对证据进行了仔细审核后发现付某与王某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未约定房款的支付期限、房屋的过户期限以及税费负担等事项。这与一般的房屋买卖合同明显不符。承办法官认为,付某与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其作用在于保证对方按时还款,双方之间不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关系,双方之间实际上是借款合同关系。
法官也及时向付某释明,其房屋买卖关系的主张不能获得法律支持,建议其变更诉讼请求,否则将承担败诉的后果。最终,付某袒露实情,变更了诉讼请求。
在付某变更诉讼请求后,关于双方争议的借款数额。承办法官认为,2018年2月1日,付某的银行账户余额是260762.75元。由此主张支付给王某的25万元中,转账给付23.5万元,现金给付1.5万元,不符合常理。因此,可以认定王某的借款金额是23.5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7条的规定,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最终,法院判决王某归还付某借款本金23.5万元,并按照年利率24%支付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