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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母子女关系的是怎么分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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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09-20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法理上,关于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分类有许多学说,在本节中笔者根据是否形成抚养关系将继父母子女关系分成以下三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生父母再婚时子女已经成年。此时,继父母对继子女也就不再具有抚养的必要,因此继父母子女之间也就不会形成抚养关系,双方仅是因为继父母与生父母缔结婚姻关系而产生的姻亲关系。
  第二种类型,生父母再婚时子女未成年,但是子女未与再婚一方生父母共同生活。对于这种情况,若再婚一方不支付抚养费或不接孩子到其处共同生活在司法处理上一般不存在争议,实践中认为此时继父母与子女之间并不存在抚养关系而仅为一种姻亲关系。但如果再婚一方用其与现任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孩子抚养费并且时常接孩子来家中居住能否认定为双方具有抚养关系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现在较为主流的观点认为,《婚姻法》中规定父母与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着重于“抚养和教育”,不应仅仅认定为是一种财产的给付或是一种探望权的行使,而是应视作为一种辛勤的付出。这样继父母才能要求继子女在其年老时对其进行赡养,这是一种对等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一方仅仅用在婚后与配偶的共同财产支付子女的抚养费或者短时间地与子女共同生活不能使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抚养关系。
  第三种类型,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由继父或继母负担继子女生活费或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并受继父或继母的抚养教育;或者继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由生父或生母供给,但与继父或继母长期共同生活,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尽到生活上的照料和教育。具备上述情况之一者,只要有持续稳定较长的共同生活时间,均可认定为存在拟制血亲关系,双方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

     来源:法院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观点集成   

责任编辑:虎丘区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