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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血液的应当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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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09-27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我国法律有关于产品“缺陷”的立法解释,但作者没有找到关于产品“不合格”的立法解释。依词语字面理解,所谓合格,系指符合标准。[1]据此,所谓“不合格”应指不符合标准。
  我国《献血法》第10条第3款规定,血站对采集的血液必须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血站管理办法》[2]第29条规定,血站应当保证所采集的血液由具有血液检测实验室资格的实验室进行检测。对检测不合格或者报废的血液,血站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35条规定,血站应当保证发出的血液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其品种、规格、数量、活性、血型无差错;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卫生部于2000年12月14日发布并实施的《血站基本标准》明确规定了《全血及成分血质量标准》,凡不符合该标准的血液均应认定为不合格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检测是血站工作的一项制度。检测作为一项义务性规范,血站必须执行。检测的各种指标均应符合卫生部制定的《全血及成分血质量标准》,该标准即为认定血液是否合格的法定依据。

来源:法信观点集成

责任编辑:虎丘区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