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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名死者应当如何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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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10-23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无名死者的请求权主体?

实践中争议比较大的是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的被侵权人即俗称“无名死者”请求权主体问题,此类案件以道路交通事故较多。有观点认为,为制裁侵权行为、维系社会关系稳定,保护潜在无名死者近亲属权益,可以由有关机关、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原告身份提起诉讼主张死亡赔偿金。司法实践中做法不一,有的地方进行探索、予以认可的原告身份主要包括:民政部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检察机关、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等。

  我们认为,在被侵权人死亡后,无近亲属或近亲属不明时,包括民政部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等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组织无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其理由如下:

  首先,死亡赔偿金性质决定了请求权的主体范围。关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理论与实务主要包括两种观点,一是“抚养丧失说”,受害人死亡后,其被抚养人丧失生活来源,侵权人应予赔偿,死亡赔偿金范围是被抚养人生活费,对受害人死亡导致的预期收入减少,不予赔偿;二是以受害人死亡导致预期收入减少为依据的“继承丧失说”,即侵权人向死者近亲属赔偿死者余命年限内(主要以一个国家的平均寿命减去死者死亡时的年龄)将获得的除去生活费等正常开支的剩余收入。[1]我国立法及司法解释均采纳“继承丧失说”,即受害人因人身损害死亡,家庭可以预期的其未来收入因此减少或丧失,使家庭成员在财产上蒙受消极损失。这种未来收入的构成,既包括受害人用于个人的消费支出,也包括其抚养人因此丧失的抚养费的损失。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明确死亡赔偿金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规定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和死亡赔偿金之和计算,另外,死亡赔偿金不能作为被侵权人的遗产看待,被侵权人的债权人无权对死亡赔偿金提出请求。

  从侵权法理论看,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主体即赔偿权利人为其权益受到侵害之人,包括直接受害人和间接受害人。直接受害人主要指因侵权行为导致其人身、财产权益受损害之人,也是侵权行为所直接指向的对象。而间接受害人是指侵权行为直接指向对象以外因法律关系或者社会关系的媒介作用受到损害的人。间接受害人所受“损害”,是一种以计算上的差额为主要表现形式的单纯的经济利益损失和反射性精神损害。在侵权行为导致受害人死亡的情况下,间接受害人包括受害人的近亲属及被抚养人,该损害赔偿是对受害人近亲属或者被扶养人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减少和丧失的赔偿。这种观点,既为侵权责任法实施前的司法解释所确定,也被侵权责任法所承认。[2]

  其次,有关机关或单位代替无名死者主张死亡赔偿金缺乏法律依据。行政法基本原则之一为职权法定原则,行政机关以及其他行政公务组织的行政职权必须由法律予以规定或授予,“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目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并未规定或授权有关机关或单位可代替无名死者主张死亡赔偿金。《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没有规定民政部门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职责包括代表或者代替其提起民事诉讼;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等均未明确授权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具备在无名死者交通事故案件中作为适格原告主张死亡赔偿金的规定。

  再次,程序法关于公益诉讼的范围并未涵盖该种类型案件。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采取列举加概括式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5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改革试点工作,授权检察机关可以就履行职责中发现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可以看出,公益诉讼的核心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是一个历史的范畴,与特定的社会形态相联系,社会的不断发展,导致社会主体利益诉求的不断变化,但公共利益的基本属性应当包括利益内容的不确定性和受益对象的不确定性、不可分性与非排他性、价值选择性、历史性层次性等[3],故依照公益诉讼制度安排的价值考量,社会公共利益受损当然为提起公益诉讼的必要条件。“无名死者”死亡赔偿金难以界定为社会公共利益。

  综上,八民会纪要(民事部分)规定:鉴于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被侵权人死亡,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并没有赋予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提起请求的权利,当侵权行为造成身份不明人死亡时,如果没有赔偿权利人或者赔偿权利人不明,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无权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侵权人以已向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支付死亡赔偿金为理由,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单位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 2017年第1辑 总第69辑

责任编辑:虎丘区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