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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债协议中新债与旧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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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03-11 00:00:00 打印 字号: | |

       如果抵债物已经交付债权人的,类似于传统民法的代物清偿,自以物抵债有效成立之日起,新旧两债均归于消灭,债权人取得抵债物的所有权。问题是,如果抵债物尚未给付债权人的,旧债是否因以物抵债协议的签订而归于消灭?对此,存在不同认识。有一种观点认为,以物抵债彻底变更了债的标的,构成债务更新,因此新债成立的同时旧债消灭。我国合同法并未规定债务更新,但基于合同法的任意法特性以及意思自治原则,并不妨碍当事人约定债务更新协议。债务更新的显著特点是,新债的成立和旧债的消灭互为因果,新债成立后旧债归于消灭,附属于旧债的担保等也一同归于消灭。而如果认为是新债清偿,则旧债仍然存在,故附属于旧债的担保仍然有效。考虑到债务更新彻底消灭旧债,附属于旧债的担保也随之消灭,对债权人非常不利。从保护债权人利益出发,除非当事人有明确的债务更新的意思表示,否则,应将以物抵债协议解释为是债务变更而非债务更新。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320条在规定新债清偿时明确规定,只要当事人没有明确的债务更新的意思表示,都应当认定属于新债清偿,体现的是同样的政策性考量。在新债清偿中,新债作为履行旧债的方法,债权人原则上应当先请求履行新债。债务人不履行新债的,债权人既可以根据新债主张继续履行、违约责任,也可以恢复旧债的履行。

来源:《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 

责任编辑:虎丘区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