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知识产权庭通过认真对照《苏州高新区(虎丘区)优化营商环境创新行动2020法院相关任务分解》,制定了以下几项具体举措,力争在做好案件审理工作的同时,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
1、针对判赔金额模糊的问题,提高赔偿数额认定的精准化
知识产权案件由于其自身特点,权利人的具体损失金额及侵权人的违法获利往往很难认定,因此在判决赔偿的金额上,以法定赔偿为主,即法院根据案情在一定数额上限范围内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在今后的工作中,将借助第三方调查机构对涉案侵权标的的数量、利润等进行辅助衡量,同时在审理中引导当事人积极举证侵权损失及违法获得,以提高损害赔偿计算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精准化计算赔偿数额。
2、走访调研,加强对苏绣的知识产权保护
我院受理涉及苏绣的知识产权案件,在2012年有5件,经过大量的法律宣讲、专门的知识产权座谈,在之后的8年时间,仅再有2例涉及苏绣的知识产权纠纷,苏绣行业的创新意识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得到了极大的提升,行业运营也很规范。现今的知识产权保护逐渐从防止侵他人权到防止被他人侵权过渡。拟通过与苏绣行业座谈、走访等方式,对苏绣行业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调研,形成调研报告,进一步加强对苏绣的知识产权保护。
3、针对重复侵权、恶意侵权、以侵权为业的,全部适用惩罚性赔偿
首先,对于新受理的案件,进行被告的系统内检索,以判断是否存在重复侵权等问题,对于属于重复侵权的情形,适用双倍的赔偿;其次,对于有依据的维权成本(包括合理的律师费用的支出)全部计入侵权人的赔偿数额;再者,在审理中对符合条件的区块链取证予以认可,不需一一通过线下公证处公证的方式进行,同时通过网上庭审、电子诉讼等方式节约权利人的维权开支;另外,对于主观恶意明显的侵权人以及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在计算赔偿数额的时候也适用双倍的赔偿。
4、对商业秘密案件的审理,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权利人举证难是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对于权利人已经提交了初步证据证明其对商业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且被告有机会获取商业秘密,侵权的可能性较大时,要求被告对商业秘密不具有秘密性及其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加大对商业秘密侵权的打击力度,严格保护商业秘密。
5、完善与公、检、市场监督等单位的协调会商机制,提升知识产权 “三合一”工作水平
加强与区公安局、区检察院、市场监督局的联络会商,针对量刑规范细则的基准刑确定进一步进行规范,对于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结合案件的性质,规范罚金刑的处罚。2019年至今,共受理10件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已审结9个,该9个案件共判处罚金数额520.9万元,被告人在庭审前主动预缴罚金的数额达489万,罚金预缴到位率达93.88%,上述预缴罚金判后均已上缴国库。通过自由刑及罚金刑的准确适用,加大对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的威慑。同时,加强与市场监督局的联系,将行政执法中的行政处罚等情况作为考量侵权行为主观恶意、侵权程度、判赔金额的参考依据。
我院知识产权庭将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提高审判效力,为营造苏州高新区创新发展大局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