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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小案回眸】擅自进入鱼塘钓鱼溺亡,鱼塘老板要担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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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01-25 09:32:34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张某是常熟的一名垂钓爱好者。20198月一个风雨交加的早晨,张某在平时常去的鱼塘钓鱼,不慎落水溺亡。家属起诉要求鱼塘老板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60多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发当日即2019810日,第9号台风利奇马于凌晨145分前后在浙江省温岭市沿海登陆,常熟天气预报显示白天暴雨,东风9-10级。当天早晨528分,鱼塘老板朱某在钓鱼微信群中发了通知与公告,告知钓友鱼塘因天气原因封塘一天。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张某在前一天晚上就知晓第二天有大风,并且表示:大风就不去了,没法钓啊。

然而监控显示,当天535分,张某骑电瓶车离开住处前往鱼塘钓鱼。早晨8点钟,鱼塘老板朱某在钓场发现了漂浮的白色钓箱及门外的电瓶车,后发现张某溺水身亡。法院认为,张某在明知天气状况特别恶劣尤其是在有暴雨和9-10级大风而不适宜钓鱼的情况下,仍擅自进入被告朱某经营的钓场钓鱼,以致落水溺亡,属于自甘风险的行为,由此引起的后果应自行承担。据此,判决驳回张某家属的赔偿请求。




法官说法

一度以来,民事审判实践容易受到死者为大传统思想的影响和干扰,出现一些和稀泥的裁判,对公共意识、规则意识的确立造成了负面影响。近年来,人民法院加大对发生在公共空间案件的审理力度,大力破除谁闹谁有理”“谁伤谁有理的做法,让公共空间行为有遵循、有规范、有保障。


法律在保护民事权益的同时,也要积极维护行为自由,不能让人动辄得咎。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根据法律规定和社会一般观念要求管理人承担的对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合理提醒和保护义务。它有合理的边界,不能因出现损害后果即认为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裁判明确,鱼塘管理人在事故发生前已向受害人进行了充分提醒,受害人在明知有巨大风险的情况下,不顾他人警告,仍然坚持从事危险活动,不利后果将由行为人自担,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场地管理者无须为他人过错买单。




 
来源:江苏高院微信公众号
责任编辑:民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