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张某与吴某是对门邻居。2019年,吴某给家中大门安装了可视门铃,该门铃具有红外夜视、自动摄录、存储、上传网络等功能,吴某打开可视门铃软件,就可以掌握家门口的所有情况。然而,邻居张某却因为吴某家新添置的“高科技”产品而倍感焦虑。
原来,张某与吴某两家入户门最近距离仅1.56米,张某出入自家房屋需经过吴某门口,其进出房屋的规律、状态等信息均可被吴某家的可视门铃记录。假如张某敞开家门的话,屋内状况都在吴某门铃的监控及摄录范围内。
张某认为,吴某家的可视门铃不但记录了自己出入房屋的时间,还拍摄到了屋内的情况,严重侵犯了他的个人隐私。为此,张某将吴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安装可视门铃虽是为了保护自身人身及财产安全,但行为已构成对张某隐私权的侵犯,遂判决吴某拆除可视门铃,并删除相关影像资料。
法官说法
隐私权作为民事主体的一项基本权利,对其保护体现了社会的进步。本案中,原告主张的“个人在住宅内的活动以及进出住宅的信息”是否属于隐私权的保护范围?被告在自家门口安装门铃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这都是信息化时代和高科技发展给传统隐私侵权案件带来的新问题。
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将“私人生活安宁”明确纳入隐私权保护范畴。在此之前,我国法律并无对“隐私”概念的直接规定。
本案虽然在民法典施行前作出判决,但隐私权作为一项具体人格权已经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得到广泛认可。生效裁判指出,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允许他人非法获悉、收集、利用和侵扰;尽管被告安装门铃具有一定合理性,但民事主体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也负有不妨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注意义务。上述认定是对权利行使边界的准确解读,体现了司法实践对隐私权保护范畴问题与时俱进的认知,与民法典的规定和精神相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