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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死亡时间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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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立案庭  发布时间:2021-05-07 14:49:53 打印 字号: | |

      《民法典》第48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意外事件发生之日通常为客观事实,不易产生歧义。值得注意的是,一般情形的宣告死亡日期的确定,该日期应以判决书上载明的文书作出日期为准,至于该文书是否向当事人宣告、送达,均不影响死亡日期。宣告死亡不同于自然死亡,不等于人的生理死亡,仅是法律拟制的死亡,是一种推定,有的可能是真正死亡了,有的则可能没有死亡,有的甚至又重新出现。根据《民法典》第50条的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责任编辑:立案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