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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受害人从蹦床向外跳跃摔伤的,因自身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小黄诉蹦床公园健康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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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立案庭  发布时间:2021-07-27 13:14:26 打印 字号: | |

案例要旨

  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自身安全负有高度注意义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蹦床运动的风险应有足够认识,亦应清楚从蹦床向外跳危险更大,却依然实施不当行为而受伤的,受害人因自身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存在较大过失,应自担相应责任。

 

案例正文


小黄诉蹦床公园健康权纠纷案



  近年来,随着蹦床公园娱乐项目的流行,消费者因参与此类高风险活动而受伤的事例时有发生。近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成年人在蹦床时意外受伤而引发的健康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酌定受伤者自担80%的责任,蹦床公园所属公司承担20%的责任。
  案情

  25岁的小黄在进入蹦床公园后,先后玩了蹦床、攀岩、跳台等项目。在准备离开时,小黄再次经过蹦床区域,从蹦床跳到外面平地的正常走道而摔伤。经协商未果,小黄诉至法院,要求蹦床公园所属公司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合计19万余元。

  经查明,案涉蹦床公园在蹦床边缘张贴了写着“禁止向外跳跃”的醒目黄底黑色大字的安全警示标语;入场前,小黄也在前台扫码登记,勾选了安全须知书下方的确认选项。
  审理情况

  法院认为,小黄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自身安全负有高度注意义务,特别是参与高风险游乐项目,尤其应当增强安全意识,杜绝危险动作。小黄对蹦床运动的风险应有足够认识,亦应清楚从蹦床向外跳危险更大,却依然实施不当行为而最终受伤。因此,小黄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自身存在较大过失,应自担相应责任。

  对于蹦床公园来说,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应向参与者充分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虽然蹦床公园在入场前对小黄进行了一般性、概括性的安全提示,也通过在蹦床边缘张贴警示标语,进行了针对性的特殊安全措施,但在小黄尝试不当行为时,无证据证明有现场工作人员及时进行制止。蹦床公园的安全保障措施并未真正落实到位,对小黄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关于双方的责任比例,因小黄受伤主要系其从蹦床向外跳所致,故其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综上,法院酌情认定小黄自担80%的责任,蹦床公园所属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双方均服判息诉。


 
责任编辑:立案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