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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笔名、艺名、网名、字号等的保护,与对正式姓名或者名称保护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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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立案庭  发布时间:2021-07-27 13:28:40 打印 字号: | |

        与对正式姓名或者名称的保护相比,对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笔名、艺名、网名、字号等的保护既有相同点,也具有不同点。相同点:一是二者都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二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非法干涉、盗用或者假冒等方式侵害。不同点:一是对正式姓名或者名称的保护,不需要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被他人使用足以致使公众混淆等条件的限制,也就是说,自然人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经过登记的正式姓名或者名称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非法干涉、盗用或者假冒。对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笔名、艺名、网名、字号等的保护,则需要受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被他人使用足以致使公众混淆等条件的限制。二是自然人决定、变更正式姓名,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变更、转让名称,都需要登记;而自然人决定、变更自己的笔名、艺名、网名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变更名称,原则上不需要经过登记。正因为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等,与正式姓名、名称有上述区别,对其的保护就不能完全依照正式姓名、名称的规则进行,所以民法典规定,对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笔名、艺名、网名、字号等的保护是“参照”适用姓名、名称的保护规定。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七条


 
责任编辑:立案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