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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丨依法审理竞业限制纠纷,维护企业间公平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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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09-14 17:53:40 打印 字号: | |

近日,辖区内某企业负责人将一面写有“保护自主创新,促进社会发展,维护竞争秩序,优化营商环境”的锦旗送至虎丘法院民一庭龚春华、艾罗伟两位副庭长手中,感谢两位法官为保障企业创新发展、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作出的贡献。

此前,龚春华、艾罗伟两位法官审结了一批竞业限制纠纷系列案件,判决14名从A公司集体“跳槽”至同行业新兴公司B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并赔偿A公司竞业限制违约金共计34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13名员工均自动履行了赔偿义务。

原告A公司是辖区内知名创新企业,其生产的吸尘器等小家电产品畅销国内外市场。被告陈某等人原系A公司研发技术人员,因职务需要能够掌握知悉商业秘密,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职期间,陈某等人在劳动合同、竞业限制合同、保密协议等多份包含竞业限制条款的文件中进行了签字确认,A公司亦给予其经济补偿。

然而,2019年3月起,陈某等十余名研发技术人员齐刷刷向A公司主动提起离职,当月或次月均先后入职于与A公司具有竞争关系的B公司处。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等人自A公司处离职的当月或次月即至B公司处工作,其行为严重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理应向A公司支付相应违约金。结合陈某等人违约情节、非法获益情形及对A公司造成利益损害与负面影响,本着维护企业创新发展权益、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与辖区内营商环境之理念,法院认为应对涉案违约行为依法惩戒,遂判决陈某等14名员工各承担20万元至40万元不等的违约金。

竞业限制制度对于保护企业核心竞争力、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大意义。人民法院在审理竞业限制类案件时应坚持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保障企业生存发展并重的理念,对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损害用人单位合法利益的劳动者应依法作出惩罚性裁判。对劳动者来说,想要真正实现高质量就业,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一旦与用人单位签署了竞业限制协议就应当诚实履行,否则可能会面临经济和口碑的双重损失。

在案件审理中,虎丘法院也将坚持以营造公平市场竞争秩序、平衡人才流动与企业利益为导向,更新审判理念、创新审判机制,服务保障高新技术企业,擦亮法治化营商环境招牌。


 
来源:虎丘法院微信公众号
责任编辑:民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