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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丨股东要求查账,公司买不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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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耀华 刘志华 王 莹 司明建 刘琼  发布时间:2022-12-20 14:30:14 打印 字号: | |

对于不参与实际经营的中小股东而言,股东知情权是其行使分红等其他股东权利的“基石”,部分股东提起知情权诉讼要求“查账”,往往是为其撤销公司决议、请求分红等行为服务,故而此类纠纷往往争议较大,较难化解。2020年至今,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共审结股东知情权案件12件,其中仅有2件以调解方式结案。

委托他人查财务报表  股东“任性”诉求被驳回

 “我们已经向原告本人提供了财务报表,至于原告要求委托第三人查阅,公司的财务报表是保密的,我们无法向第三人提供涉密文件。”庭审中,某医药公司代理人这样抗辩。

而原告姚先生则称其并未收到财务报表,自己常年居住在国外,公司不应拒绝自己委托代理人代办接收相关文件的申请。

虎丘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某医药公司的确在收到原告查阅申请后,将财务会计报表发送至原告姚先生的电子邮箱、个人微信并邮寄至原告的身份证住址。对此,原告姚先生称,自己常年居住在国外,身份证地址并非实际居住地,邮箱也很久没用忘记了密码,国外一般不用微信,同时明确拒绝提供自己常用的社交平台账号。

法院审理后认为,股东知情权具有人身属性,在原告有能力行使股东知情权的情况下,被告某医药公司不同意向原告授权人员提供其财务报表并无不当。同时,本案中被告已经穷尽自己所能采取的告知方式向原告发送相关财务报表。案件审理中,被告允许原告亲自至公司查阅、复制上述材料,也可以由原告提供新的本人联系方式提供材料,但是原告并未配合,与其诉讼请求相悖。

综上,虎丘区法院驳回姚先生要求查阅、复制某医药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诉讼请求。

 

成立近10年未分红 合作伙伴对簿公堂

大江公司是华南一家从事真空玻璃镀膜的老牌公司。2011年,大江公司和大河公司约定合资成立江河公司,生产玻璃真空镀膜产品。没想到江河公司成立近10年未分红,大江公司向江河公司发函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但江河公司却以大江公司与其经营范围重合为由,拒绝提供会计账簿。为此,大江公司诉至法院。

庭审中,大江公司拿出江河公司的年报,称2016至2018年间公司年年亏损百万元以上,还和大河公司存在大量异常关联交易。

虎丘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有合理理由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查阅。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自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不正当目的”,但公司章程或全体股东另有约定除外。本案中,大江公司与江河公司经营地分别在深圳与苏州,两者经营地域、目标客户群体不同,无法认定存在实质性竞争关系,且对可能产生竞争的业务,大江公司和大河公司也在江河公司成立之初明确了防竞争约定。

综上,虎丘区法院对大江公司查阅江河公司会计账簿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自营、服务多家竞争企业  查阅会计账簿诉求被驳

任某系苏州一校准检测公司的小股东,公司拒绝其查阅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任某认为公司拒绝其行使股东知情权的行为,影响其了解公司资产及实际经营情况,故诉至法院。

“原告可以查阅、复制公司的章程、股东会决议、股东会会议记录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但是我们不同意原告查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被告校准检测公司代理人抗辩称,任某不仅是青岛一家校准检测公司的股东,还和苏州两家校准检测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或者合作关系,其查阅、复制公司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具有不正当目的。

对此,任某解释称,其是青岛某校准检测公司的股东,但是从未参与经营;虽然帮助苏州两家校准检测公司拉单子、介绍客户,但并不是他们的员工,只是在其中一家公司挂靠社保。

虎丘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苏州两家校准检测公司与被告公司主营业务部分相同,同时原告任某自认其与苏州两家校准检测公司存在合作关系,且社保由其中一家公司缴纳。与此同时,原告还在青岛投资了一家主营业务相同的校准检测公司。原告在查阅会计账簿及原始凭证后存在为其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公司提供商业秘密从而损害被告公司利益的可能性。

综上,虎丘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校准检测公司应提供章程、股东会决议、股东会会议记录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任某在公司办公区域查阅、复制,但对任某要求查阅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在股东知情与公司经营之间衡平

作为股东固有的基础性权利,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了解公司运营状况、参与公司决策运营的重要方式。由于股东知情权行使涉及公司经营信息、商业秘密,部分公司存在股东滥用知情权、损害公司利益的担忧,尤其是在股东要求“查账”也即查阅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等财务信息时,双方往往难以达成一致意见,进而引发诉讼纠纷。与此同时,在司法实践中也发现部分中小股东在行使知情权时,未能合理把握限度,妨害公司管理层自主、独立经营行为,甚至可能存在不正当目的,对公司经营带来负面影响。

如何在保障股东知情权与公司自主、独立经营之间取得最佳平衡点,是每个公司与股东都必须面对的“课题”。对于公司来说,公司应当合理保障中小股东知情权,对于中小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决议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等合理请求应当予以提供;进一步完善、规范内部管理,建立定期向股东公开公司经营相关情况制度,实现公司健康、高效经营。同时,中小股东也不能滥用自身权利,过度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可能泄露企业商业秘密、影响企业竞争力;股东依据法院生效判决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材料时,可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执行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陪同查阅。

 


 
责任编辑:虎丘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