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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晚报:在幼儿园撞上同学的玩具车 3岁男孩眼睑留疤,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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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建荣 华梓成  发布时间:2023-02-09 10:02:48 打印 字号: | |

三岁幼童在幼儿园不慎从椅子上摔倒,眉角处和另外一个小朋友带到幼儿园的玩具汽车相撞,导致右眼睑破裂,幼儿园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近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判决幼儿园赔偿幼童各项损失6500余元。

受伤男孩童童的父母称,3岁的童童在幼儿园玩“过家家”游戏,在坐下时不慎从椅子上摔倒,眉角处磕碰玩具汽车当场流血。虽然幼儿园老师立即将他送往医院救治,但仍导致右眼睑外侧裂伤而且留下了伤疤。事后发现,这辆玩具汽车是同班的小朋友从家中带来的,因为课程要求小朋友带自己喜欢的玩具来幼儿园。童童的父母认为,幼儿园没有尽到监管和照顾义务,因此起诉要求承担相应的医疗费。

幼儿园辩称,事故原因是童童不慎摔倒,且事发突然老师来不及保护,超出幼儿园的监管能力。幼儿园所提供的教育教学及生活场所均是符合规定的安全环境,此次属于意外事故,其仅应承担小部分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童童在幼儿园室内坐小椅子时摔倒受伤,其对于事故发生自身并无过错,依据法律规定应由被告幼儿园证明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被告未提交事发时的玩具汽车作为证据,也未举证证明其对于其他小朋友带至学校的该玩具汽车的安全性进行了审核,也不能提供监控视频证明事发时的具体经过,因此幼儿园未能证明自己已经尽到管理职责,应对童童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官介绍,《民法典》第1199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该规定体现了法律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特殊保护。特别需要强调的是,该规定并非只要发生校园安全事故就一概要求学校承担责任,而是要求校方证明己方尽到了管理职责”。


 
责任编辑:虎丘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