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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机制 凝聚合力 重点打击这些行为(附拒执线索举报方式和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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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宁 华梓成  发布时间:2023-02-28 09:39:26 打印 字号: | |

 

2月23日下午,苏州高新区集中打击拒执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2023年度第一次联席会议在我院召开,区政法委副书记于自强,区委政法委副书记王珏,区公安分局、检察院、法院负责打击拒执犯罪的相关同志参加了会议。

会上,区法院副院长沈学林介绍了打击拒执犯罪专项行动开展以来的相关情况,区公安分局、检察院、法院的相关负责同志就继续深化合作、细化分工形成了共识,并进一步优化了六个方面工作机制。

一是公检法各部门安排专人负责打击拒执犯罪的具体工作,确定联络人。二是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协调处理拒执案件办理中出现的问题,沟通拒执案件办理进展。三是法院执行局加大拒执线索摸排力度,及时固定证据并提高拒执案件的移送数量。四是公安机关严格按照“有案必立”的原则办理拒执案件,加快案件侦办速度,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相关案件的侦查。五是检察机关切实履行检察监督职责,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拒执案件及时提起公诉。六是法院刑事审判庭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要及时审理、依法判决,通过集中宣判等活动,提高打击拒执的效果。

打击拒执犯罪是对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是维护司法权威的有力体现,本次会议的召开,不仅进一步凝聚了打击拒执的思想共识,也为今后工作开展指明了方向。

 

如发现我院案件被执行人存在拒执行为的,欢迎投诉举报。拒执线索举报电话:手机15862499453;座机0512-68755128。

 

那什么是拒执罪,拒执罪的种类有哪些,今天带大家了解一下……

 

法条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拒执罪的主要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实践中的典型拒执行为:

1.拒不配合腾房交付

某银行与徐某、倪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法院限期徐某搬离抵押房屋,徐某以种种理由拒不搬离,法院依法对该房屋采取了停水、停电、停气措施。此后,法院执行人员对现场进行再次勘查,发现徐某以私装水表、接通自来水管并以水泥封盖等方式对抗执行,徐某在核查过程中拒绝配合,并持菜刀威胁执行人员。鉴于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审理过程中,徐某主动腾空房屋并交付法院拍卖。2022年2月,法院认定被告人徐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2.拒不配合交付车辆

沈某与某单位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法院向沈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沈某一直未履行。经调查,法院发现沈某名下有宝马轿车一辆,遂责令其将该车交由法院处置,并释明了拒不交车的法律后果。沈某以该车系其父母出资购买为由拒不交付,法院决定对沈某司法拘留十五日,但沈某仍不交付。嗣后,被执行人沈某在驾驶该车途中被交警当场控制。因沈某拒不交付车辆的行为已涉嫌拒执犯罪,法院将该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沈某主动投案,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2022年8月,法院认定沈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3.转移财产规避执行

浦某与某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浦某下落不明,且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于2015年依法终结该次执行程序。2021年5月,法院依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浦某财产线索立案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浦某仍拒不履行。法院查明,浦某在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先后与配偶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处房产和一辆奥迪轿车,为了抗拒法院执行,浦某与其配偶协议离婚,并放弃房产所有权,将房产转移登记至配偶一人名下。法院认为浦某的行为涉嫌拒执犯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2022年,浦某自动投案,并将本案债务全部履行完毕。2022年11月,法院认定浦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4.擅自转让到期债权

某机械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在明知该机械公司有大量案件进入诉讼、执行程序,且尚未全部履行的情况下,仍将该机械公司享有的第三方债权转让给案外人陈某某,陈某某通过诉讼执行程序,取得了本属于该机械公司的权益共计30余万元,致使该机械公司本应用于履行在先判决、裁定的财产被转移。2022年11月,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某机械公司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5.假借他人名义持有财产拒不履行

薛某某与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等7个案件,执行中,因薛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分别于2014年5月29日、6月13日决定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但其仍未履行完毕。后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发现薛某某隐瞒了其以案外人名义隐名持有一处商铺部分产权的事实,并于2021年4月指使案外人将其所有的房屋动迁安置补偿款146万元转移至他人银行账户,用于支付个人其他债务,拒不履行上述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法院将相关拒执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薛某某经公安机关通知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2022年11月,法院认定薛某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

6.非法处置法院查封财产

江苏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六安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法院于2019年1月作出裁定,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六安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所有的1600只汽车轮毂(价值约90万元),并责令被执行人张某妥善保管,告知其查封期间不得擅自变卖、转移、处置,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此后,法院发现该批被查封的轮毂已不在保管地点,保管人张某承认该批查封财产已被其私自变卖,变卖款项已被其挪作他用。张某擅自处分人民法院查封财产的行为致使法院生效裁定无法得到执行,法院遂于2021年3月将其涉嫌拒执犯罪线索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于2021年12月依法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7.虚假报告、隐瞒财产

倪某某与谢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谢某某对桐乡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债权,相应债权已由桐乡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并执行。桐乡法院就此案执行到位的款项在扣除该院已知的谢某某债务后,剩余款项172万余元发还谢某某。后谢某某将上述款项私下处置,未偿还其对倪某某的债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法院遂将谢某某涉嫌拒执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查明谢某某为逃避执行,向法院隐瞒其在桐乡法院领取执行款的事实,不如实报告财产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致使判决无法执行。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谢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8.未优先支付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债权

陈某与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立案后,法院依法向周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义务。后法院获悉周某在另案中收取法院退付的28万元执行款,执行法官立即采取冻结措施,却发现该款已“不翼而飞”。经查,周某在收款后,未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变动情况,并擅自将款项转给亲属,由亲属代其偿还其他债务。鉴于周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对其处以司法拘留15日的处罚。周某被处罚后仍拒不履行,法院依法将周某涉嫌拒执犯罪线索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2021年11月2日,考虑犯罪事实、社会危害程度、自首及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形后,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9.假意调解转移财产

姚某与董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中姚某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查封董某名下苏州市虎丘区某小区房屋。董某发现房屋被查封后,即找到姚某协商履行债务。董某隐瞒正在出售房屋的事实,向姚某承诺先支付部分款项、再分期归还剩余欠款,诱骗其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双方在法院达成调解协议,董某在当日归还20000元,并承诺余款分期支付。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上述还款义务。后姚某申请解除对涉案房屋的查封措施。嗣后,董某将上述房屋出售给他人,当日获得卖房款人民币178.5万余元,随即将房款转移,后改变联系方式离开苏州。因董某未履行还款义务且无法联系,姚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3月4日,公安机关将董某抓获,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在宣判前偿还了申请执行人姚某39700元,取得申请人的谅解。2021年10月27日,董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

10.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确认行为

某开发有限公司与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许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腾退承租的店面并支付拖欠的租金及占用费。判决生效后,许某某全部未履行,原告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执行后,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并张贴腾房公告,责令被执行人许某某限期迁出店面、履行全部判决内容,但许某某依然拒不履行。2021年,法院将许某某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对许某某采取强制措施后,其家属主动腾退并将店面交付申请执行人,同时全部偿还了拖欠的租金及占用费,该执行案件得以执行完毕。案件虽已执行完毕,但被执行人的违法行为依然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拒不迁出店面,致使判决无法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考虑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故判决被告人许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类型多样,但归根结底是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不仅影响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更是对司法权威的蔑视。

重要的事情再说一遍:

如发现我院案件被执行人存在拒执行为的,欢迎投诉举报。拒执线索举报电话:手机15862499453;座机0512-68755128。


 
责任编辑:虎丘法院管理员